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38-4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
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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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点30分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
由公司董事长蔡勇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32,480,8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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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股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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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同意438,840,542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48%。
表决结果: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同意 438,780,891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14%。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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