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11-16 0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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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众鑫环保”)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众鑫
环保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1MA28D9BJ9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59,700 万
股,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Zhongx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永盛路 1 号(自主申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238,793 元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后,
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 1 页 共 48 页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全体奋斗者两个文明的共同富裕,为人类
绿色低碳生活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
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
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
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销售;制浆和造
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竹制品制造;
竹制品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生物基材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
用技术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餐
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废弃碳纤维复合材料处理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物质
能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
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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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在国内国外的证券交易场所批准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在相关机构集中存
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238,79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由众鑫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众鑫环保截至 2021 年
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合计为 7,5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发起人的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滕步彬     1,805.0510      24.0673        净资产折股
                                                         日
     季文虎     2,096.5810      27.9544        净资产折股
                                                         日
 金华众腾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577.0024       7.6934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浙江达峰企业                                             2021 年 12 月 4
 管理有限公司                                                  日
 金华简竹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559.5467       7.4606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金华新之企业                                             2021 年 12 月 4
 管理合伙企业                                                  日
                           第 3 页 共 48 页
(有限合伙)
金华御宇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63.5698       0.8476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金华闳识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63.5698       0.8476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孙爱军    110.6644      1.4755       净资产折股
                                                    日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惟宏投资                                         2021 年 12 月 4
合伙企业(有                                              日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惟景投资                                         2021 年 12 月 4
合伙企业(有                                              日
 限合伙)
     严光跃    69.1652       0.9222       净资产折股
                                                    日
兰溪普华众心
创业投资合伙                                         2021 年 12 月 4
企业(有限合                                              日
  伙)
浙江省创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      82.9983       1.1066       净资产折股
                                                    日
   司
杭州众梓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74.6984       0.9960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浙富聚胜
股权投资合伙      55.3322       0.7378       净资产折股
                                                    日
企业(有限合
  伙)
     黄跃峰    27.6661       0.3689       净资产折股
                                                    日
杭州志云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27.6661       0.3689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王硕     27.6661       0.3689       净资产折股
                                                    日
金华天钧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19.3663       0.2582       净资产折股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7,500.0000    100.0000        -           -
 众鑫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情况业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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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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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
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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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交于公司统一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
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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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第 8 页 共 48 页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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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10 页 共 48 页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
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
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
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
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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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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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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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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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
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照或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
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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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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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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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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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
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
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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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对该等提案
只能投一次同意票,否则,除第一次同意票外的同意票均计为“弃权”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
搁置或不予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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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
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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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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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
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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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
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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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
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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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
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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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30%;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
一。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则
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
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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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
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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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
能正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要进行录音
和录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
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通
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
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
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
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
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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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
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记录人姓名。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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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签字和会议
文件、记录的保管,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
  (三)公司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职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节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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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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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后,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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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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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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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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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外部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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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年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上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投资固定
资产累计的货币资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
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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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每年的现金分红在该年度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
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第 39 页 共 48 页
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但应当以股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调整政策时,除设置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就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电话、邮
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就此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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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同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7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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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的方式发出
 (六)以微信的方式发出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
或电话方式或微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或
电话方式或微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
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
达日期;
 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以微信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官方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刊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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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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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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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第 45 页 共 48 页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附件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本    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46 页 共 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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