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5 0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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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同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了《股东会通知》。
司聘用 2024 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日,持有公司 82.46%股份的股东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公司聘用 2024 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刊登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环中路 8 号北京北辰五洲皇冠国际酒店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厚良先生
主持。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959,414,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3,8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41,619,1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04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8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61,430,623,1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1154%;反对 4,316,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673%;弃权 26,112,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1,205,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5403%;反对 4,304,7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13%;
弃权 1,957,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2084%。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61,384,474,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25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1,084,1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672%。
  根据表决结果,刘晓蕾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 161,372,82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53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1,023,53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4272%。
  根据表决结果,阎焱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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