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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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形象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公司全资、控
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公司及所属企
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价值)
等。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受托代管、已设置担保物
权、权属关系不清、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等不
合格的商品物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向国内的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
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结对共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
其它捐赠。
对外捐赠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
第六条 除国家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
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含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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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的捐赠请求,应当依法拒绝。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对外捐赠必须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
而行、理智而为,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
的千分之一。
经营困难、亏损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
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管理。除特
殊情况外,年度捐赠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工作归属公司及所属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职能,负
责拟定《捐赠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
径、捐赠资产类别及捐赠金额等基本信息,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
经所在企业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超过 1 万元但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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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所在企业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书面请示公司,经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超过 50 万元,经所在企业经
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书面请示公司,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
准。
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
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
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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