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人,代表股份 108,308,863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255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6,958,3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60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50,508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16%。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4人,代表股份12,207,593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9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
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8,26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71,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9,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8,26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6%;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