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4 22: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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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2-08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9,403,8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04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10,565,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59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38,3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4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7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38,3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1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38,3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的议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28,496,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043%;反对:607,6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弃权:299,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30,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821%;反对:607,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255%;弃权:299,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4%。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28,487,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007%;反对:599,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1%;弃权:316,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922,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376%;反对:599,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798%;弃权:316,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6%。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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