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13 2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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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下午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冯璐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以公告方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各股东;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发布《临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通告》。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发布《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hkex.com.hk)发布《通函》。
   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
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拟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
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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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 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共 1 项,以特别决议方
式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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