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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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水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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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做出决议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
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 点 30 分在重庆市自来水
有限公司渝中区水厂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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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1月6日(“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上述贵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他人员。其中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包括: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数为 4,250,961,089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88.5617%。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经核查,该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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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网络投票股东”)共 534 名,代表股份数为 33,937,944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7070%。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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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质检测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82,795,632 股赞成,1,852,101 股反对,251,3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09%赞
成,0.0432%反对,0.0059%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31,834,943 股赞
成,1,852,101 股反对,25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 93.8022%赞成,5.4572%反对,0.7406%弃权。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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