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监事时,董事
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同时增加董事、监事候选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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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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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
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
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三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
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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