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鼎投资
股票代码:600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
通讯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 1379 号紫金城写字楼 A
栋 20 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公司分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1.37%,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
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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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因本次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实施存续分立而新设的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
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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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
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
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法》
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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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
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
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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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九鼎投资、公
指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
指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团
江西紫星 指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紫星商业 指 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拉萨昆吾 指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存续分立,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公司 29.80%股权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
团,本公司 21.20%股权将剥离给紫星商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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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571173343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吴刚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
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
经营范围 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以上项目国
家有专许可的凭证经营)
股东名称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 1379 号紫金城写字楼 A
通讯地址
栋 20 层
通讯方式 0791-886506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6585784321U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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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刚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虎峰大道沿街商铺 2-1-062 号
注册地址
房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11 月 8 日 至 2042 年 11 月 7 日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
经营范围 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
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东一门二号楼
通讯方式 010-56658865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为 1.1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
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
动。
企业名称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2MA7JBT8J2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吴刚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城写字楼 A 座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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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名称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城写字楼 A 座
通讯地址
通讯方式 0791-88666057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1.37%,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企业名称 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2MAE43U3T0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吴刚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城 A 座 1903
成立日期 2024 年 11 月 11 日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城写字楼 A 座
通讯地址
通讯方式 0791-8866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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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
人的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
长期
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住
/地区居
地
留权
董事
吴刚 男 5107**********6114 中国 北京 否
总经理
殷绍乐 男 监事 3622**********1617 中国 南昌 否
财务负责
潘富样 男 3606**********3218 中国 南昌 否
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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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中江集团业务发展需要,
拟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紫星商业
(新设公司)
。本次分立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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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控股股东存续分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江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
续公司)和紫星商业(新设公司),上市公司 29.80%股权将留在存续
公司中江集团,上市公司 21.20%股权将剥离给紫星商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221,105,8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00%;中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
西紫星、拉萨昆吾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92,631,501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
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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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29,195,1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80%;中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拉
萨昆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5,038,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1.16%;江西紫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92,631,50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7%;紫星商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为 91,910,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股
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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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分立合同》主要内容
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本次分立采取派生分立形式。分立后中江集团企业资质仍
有效存续,紫星商业按照分立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企业的登记注册,
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独立运营。
(2)分立前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注册资金为 13,000 万元,实收
资本 13,000 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中江集团 100%股权。
(3)分立后
分立后,中江集团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0 万
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
紫星商业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 万元,股权结构
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紫星商业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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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集团以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作为其存续分立的基础和依据,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中江
集 团 总 资 产 81,277.32 万 元 , 负 债 57,285.9 万 元 , 净 资 产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九鼎投资 21.2 %股份(对应九鼎投资股本
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承继。鉴于九鼎投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因此本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要
求另行签订有关该上市公司股份承继/转移/转让的书面合同,且该上
市公司股权承继/转移/转让对价及具体执行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九鼎投资 29.8%股份(对应九鼎投资股本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对各类行
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
经营。分立后中江集团和紫星商业的经营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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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江集团应付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紫星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江西银行滨江支行银行借款,中江
集团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承担,分立后的中江
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就分立前中江集团未与债权人达成相关清偿协议的债务,分立后
的中江集团与紫星商业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最终由中江集团、
紫星商业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
划分及承担。
原中江集团应收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
收款,中江集团已通知债务人,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享有。因中江集
团原因,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的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负担的,中江集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江集团自分立基准日至正式办理分立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发生
的损益、资产、负债变动,由紫星商业享有或承担。
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现有员工全部由新
设公司接收安置。
因分立程序产生的登记、税费等费用,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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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次分立涉及的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九鼎投资 91,910,650 股股份(约占九
鼎投资股份总数的 21.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
方。
(2)本次股份转让后,甲方仍持有九鼎投资 129,195,158 股份,
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 29.8%,乙方将持有九鼎投资 91,910,650 股
股份,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 21.2%。
(3)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九鼎投资的股东,根据
持有的九鼎投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5.44
元/股,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九鼎投资二级市场收盘价 17.15
元/股的九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141,910.04 万元(大写:人民
币壹拾肆亿壹仟玖佰壹拾万零肆佰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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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通知九鼎投资并督促九鼎投资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
②甲乙双方应于九鼎投资信息披露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
③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3)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书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票转让价格、转
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错误及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
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正式签章完成后于本协议文首所示之日生效(签
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
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
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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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转让额外增加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九鼎投资承担;
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中江集团本次分立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前,其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数为 221,105,8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00%。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有 99,000,000 股被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2.84%,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44.77%;
质押,
中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 122,105,808 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
利限制,但其处置仍应遵循《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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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
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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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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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
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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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吴刚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吴刚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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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西省南昌市
公司
股票简称 九鼎投资 股票代码 600053
江西省南昌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湖区沿江北
名称 注册地
大道紫金城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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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221,105,808 股
持股比例:51.00%
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比例:/
披露前拥有权益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种类:普通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数量:92,631,501 股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1.37%
持股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5,038,541 股
持股比例:1.16%
紫星商业、江西紫星、拉萨昆吾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
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
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拉萨昆吾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
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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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91,910,650 股
变动比例:21.20%
变动后持股数量:129,195,158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9.80%
一致行动人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91,910,650 股
本 期 权 益 变 动 变动比例:21.2%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后持股数量:91,910,650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持股比例:21.2%
股份数量及变动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比例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
紫星商业、江西紫星、拉萨昆吾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
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
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拉萨昆吾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
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
在上市公司中拥
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有权益的股份变
手续。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分立过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次权益变
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吴刚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