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枢纽大街 66 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一期)1001 单元(HyQ 前坊)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和汪雅筠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 13 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
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
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港湾大道 2 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
议由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网络平台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64,617,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914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778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1,403,9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1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A 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2 项,
具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3,038,622,084 99.7571% 6,881,285 0.2259% 517,696 0.0170%
(DFI)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3,039,232,460 99.7771% 6,372,129 0.2092% 416,476 0.0137%
上述议案已对 A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决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燕华
经办律师:
汪雅筠
负责人:
刘 问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