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8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8 - 2024/11/19 2024/11/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8 - 2024/11/19 2024/11/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焦现实。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在派
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
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简称“《通知》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54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2732690
邮箱:yatongzqb@yatonggroup.com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