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截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会议室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2 人,代表股份 268,467,5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4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219,226,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42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40 人,代表股份 49,241,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7%。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340 人,全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代表股份 49,241,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229,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13%;反对 9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002,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2%;反对 9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6%;弃权 1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