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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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
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为301004)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
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
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
议案回避表决。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同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降职原因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同
意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4人调整为228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已成就,同意以48.31元/股的价格向228名激励对象授予9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2024年11月08日。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降职原因不再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4人调整为228人,首次授予数量由95.50万股调整为94.50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及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条件
根据嘉益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4〕723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4〕724
号《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查阅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网的信息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嘉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划公告时总
号
(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BUI DAM HUONG 核心管
VY(裴谭香薇) 理人员
TRUONG THI
核心管
理人员
(张氏香草)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226 人)
合计 94.50 79.83% 0.91%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经核查,上述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
披露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等文件。公司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
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和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费佳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