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泽: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0 2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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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4-065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
东张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8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12%,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5.7304%),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 1,061,3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
月内进行(即:2024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 日),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公司股东武守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1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378%,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7.6770%),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184,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3%),其中:大宗交易不超过 2,12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99%);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2024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 日)。如
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如后续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出具的《关于
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      剔除回购股份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来源
                         比例(%)      总股本比例(%)
   张伟       6,082,000     5.7012      5.7304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武守永       8,148,000     7.6378      7.677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三)减持方式及价格:
   上述股东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
   (五)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3%),其中:大宗交易不超过
本的 2%),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 1,061,3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占剔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99%);如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
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1%;如后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
的 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
量做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张伟、武守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锁定及减持
意向承诺情况如下:
   (一)张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
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
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
售方式等。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张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二)武守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
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
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
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票数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
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武守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张伟、武守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
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张伟、武守永严格遵守相应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张伟先生、武守永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
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张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二)武守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伟、武守永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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