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7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4年10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7日(星
期四)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期B栋13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冷雪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4人,代表股份17,535,35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7,9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17,417,4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95%。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42,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24,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01%;反对 2,237,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54%;弃权 3,355,3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645%。
本次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诀的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祯和王和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