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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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07 号
致: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
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 260 号国资大厦 10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袁俊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由公司副董事长林小敏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1.2875%;(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
人,代表股份 3,201,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866%;(3)出席现场
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19 人,代表
股份 3,201,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86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30,841,120 99.9178% 3,093,920 96.6385%
反对 98,320 0.0751% 98,320 3.0710%
弃权 9,300 0.0071% 9,300 0.2905%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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