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1-07 02: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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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2024〕第 137 号
致: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青
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十二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瑞矿业委托,指派徐翔律师、张子杰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金瑞矿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报》公告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 号)(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股东登记。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
容一致。
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00 名,
合计代表股份数 145,697,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0.558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 名,合计代表股份数 143,459,7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49.78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97 名,合计代表
股份数 2,23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776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甘晨霞女士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郑永龙先生、袁向龙先生列席了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的记载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和总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为 2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85%,弃
权股份数为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份 数 为 2,191,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数 的
权数的 1.2063%,弃权股份数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 0.8758%。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股份数为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86%,弃
权股份数为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份 数 为 2,189,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数 的
权数的 1.2152%,弃权股份数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 0.9652%。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股份数为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86%,弃
权股份数为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份 数 为 2,189,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数 的
权数的 1.2152%,弃权股份数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 0.9652%。
                                                     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股份数为 2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96%,弃
权股份数为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份 数 为 2,191,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数 的
权数的 1.2778%,弃权股份数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 0.8043%。
积投票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股份数为 1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809%,
弃权股份数为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份 数 为 2,102,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数 的
权数的 5.2720%,弃权股份数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 0.8044%。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14,0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5.0944%。
                                       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09,0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8707%。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09,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8709%。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09,0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8707%。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11,0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9605%。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7,8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1.6897%。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08,6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8535%。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5,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6717%。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含)
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26,0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5.6306%。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
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05,0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6924%。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
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110,0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4.9157%。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不
含)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2,0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1.43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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