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7 0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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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
理制度,规范薪酬与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拟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作为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至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
参照同地区、同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
拟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每年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酬方案、进一
步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
审核和监督;
  (五)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
不断的补充和修订;
  (六)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面的问题;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
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
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
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事务的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
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
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
报告确认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
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
部研究并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
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应予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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