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06 1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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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2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55,286,4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0 人,代表股份 55,104,4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55,286,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8%。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部分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2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6.2832%;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2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6171%;反对 9,00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32%;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97%。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签署〈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1,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6.473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1,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4229%;反对 9,10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3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40%。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现
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96,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6.4366%;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96,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3780%;反对 9,08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6%;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5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7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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