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1-06 06: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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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甚龙”)自2021年1月起向关联方上海强邦租赁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和
公路738号的厂房、仓库及办公楼,用于办公和生产经营,并通过上海强邦代付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电费。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将遵循诚实
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上海强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租赁上海强邦的房屋及
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租赁面积为9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天每平方米1元,第3年租金将
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
  根据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上海甚龙租赁上
海强邦的厂房及仓库,租赁面积为8,952平方米,租赁期为3年,自2024年1月1日
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第一层、第二层及第三、四层分别为每天
每平方米1.2元、0.9元和0.8元。
   (三)预计交易类别及金额
   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将发生的租赁费为315万元,
代付的水电费为300万元。
万元(未经审计)
       ,代付的水电费为104.41万元(未经审计)
                            。2024年全年,预计
与上海强邦的租赁费为308.5万元,代付水电费为16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强邦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住所位于上海市嘉
定区北和公路738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总 额 486,990,432.90 元 , 净 资 产 为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海强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强邦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及实现业务发展的合理商业行为,且关联方具
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降低公司的经
营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平等协商、
等价有偿、公正公允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
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四、履行的程序和相关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租赁上海强邦厂房、办公楼,是公
司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此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
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关联
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上海
强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关联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独立董事召
开专门会议并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
允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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