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甚龙”)自2021年1月起向关联方上海强邦租赁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和
公路738号的厂房、仓库及办公楼,用于办公和生产经营,并通过上海强邦代付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电费。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将遵循诚实
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上海强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租赁上海强邦的房屋及
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租赁面积为9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天每平方米1元,第3年租金将
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
根据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上海甚龙租赁上
海强邦的厂房及仓库,租赁面积为8,952平方米,租赁期为3年,自2024年1月1日
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第一层、第二层及第三、四层分别为每天
每平方米1.2元、0.9元和0.8元。
(三)预计交易类别及金额
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甚龙与上海强邦将发生的租赁费为315万元,
代付的水电费为300万元。
万元(未经审计)
,代付的水电费为104.41万元(未经审计)
。2024年全年,预计
与上海强邦的租赁费为308.5万元,代付水电费为16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强邦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住所位于上海市嘉
定区北和公路738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总 额 486,990,432.90 元 , 净 资 产 为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海强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强邦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及实现业务发展的合理商业行为,且关联方具
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履约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降低公司的经
营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平等协商、
等价有偿、公正公允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
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四、履行的程序和相关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租赁上海强邦厂房、办公楼,是公
司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此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
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关联
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上海
强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关联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独立董事召
开专门会议并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
允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