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1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3 - 2024/11/14 2024/11/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9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02,996,14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3 - 2024/11/14 2024/11/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
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1-87868796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