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4-109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7 - 2024/11/8 2024/1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9,319,188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0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7 - 2024/11/8 2024/1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1)持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股票及无限售流
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 元人民币,待投资者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10 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64398086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