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1 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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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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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师、王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由经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9:25,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6 名,代表股份 162,30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2 人,代表股份 26,991,9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1138 名,代表股份 189,300,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628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
展期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
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万财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王   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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