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01 05: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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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6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8,399,998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9,199,999.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的利润分配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权益分
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
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
(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
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交所挂牌,公司作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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