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号)
。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4,097.426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42%。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16.4817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680.94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7.4451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
股份6.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647人,代表股份680.94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7%。
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监事摆向荣、赵凯、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
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韩青松律师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97.5803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33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7.598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291%;反对 183.516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54%;弃权 16.33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70.8703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54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888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903%;反对 105.016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63%;弃权 21.54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82.8703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9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888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359%;反对 95.066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90%;弃权 19.49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韩青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