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29 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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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高速               舆情管理制度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修订记录:
 楚天高速            舆情管理制度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
总体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管理层其他成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统一领导和决策部署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楚天高速             舆情管理制度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送、信息沟通工作;
 (五)处理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合舆情信息采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媒体危机
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组织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并保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
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
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
访及调查工作,向投资者说明公司舆情处置进展及结果等信息,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楚天高速            舆情管理制度
 (三)跟踪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的处置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四)全面评估、总结舆情处置情况,不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对舆情所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
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理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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