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
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
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
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
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主任担
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纪检审计风
控(综合监督)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
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
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应建立动态沟通监
控机制,财务部与财务公司联络日常风险指标监控事项并开展动态
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
置风险,财务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
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
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建立存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和财务风险。
在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
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
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实质性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存放资金安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并
实质性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资金安全;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存放资
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
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
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
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财务公
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一)财务公司若出现第七条中出现的情形之一,公司可即刻
收回在财务公司存放的资金存入安全账户,同时暂停与财务公司有
关的所有结算业务。
(二)财务公司应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组织回收资金;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
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
构拆借;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请示,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
施。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
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
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