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E 互动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
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
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江苏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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