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27 16: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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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24-065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31      -     2024/11/1    2024/1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977,149,042 股,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3,068,966 股后的股本 974,080,076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2,224,022.8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74,080,076×0.3)÷977,149,042≈0.2991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2991)÷(1+0)≈(前收盘价格-0.299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31      -        2024/11/1    2024/1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嘉鑫毅(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景华、孟联、唐世伦、王
本利、侯润平、白玉、武子彬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7 元。如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
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1129871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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