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泰克”)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3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8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 23.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79.86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699.43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361Z00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公告编号: 2024-037)。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的公告》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集
截至 2024 年 6 月
序号 项目 资金投入总 投入进度
额
合计 36,872.52 16,165.05 -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及原因
公司基于对自身发展战略布局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多方面的考虑,为了满足募
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厦门市思明区变
更为厦门市湖里区。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变更事项,本
次变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四、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
有利于保证上述募投项目的高效实施,未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
资总额等的变更,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
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
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厦门市思明区变更至厦
门市湖里区。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相关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厦门市思明区变更至厦门市
湖里区。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伊楠 杜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