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 国机通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5 2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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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机通用机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惩处
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以及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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