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25 2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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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持续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
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可持续发展事
项、企业 ESG(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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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
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可持续发展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情况,研究、分析和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规划、政
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审阅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成
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
  (二) 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
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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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 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项目投资建议书》或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
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
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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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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