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10-23 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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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议事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按规定参加监
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赋予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所作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
 (二)一名或者多名监事提议召开的。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
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五日通知的
时限。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被要求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
方式形成决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同意、反
对、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时的表决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现
场会议的监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
 (二)监事会会议采取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
或者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出
席现场会议的监事在会议现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视
频和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当日
签署相应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并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并应在会议结
束后 3 日内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将其签署的表
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如
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事后签署的表决票、会
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与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
议时的发言、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
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为准。
  在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的情况下,并且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传真、书面传签等其他
合法有效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的条
件包括:(1)因突发情况、不可抗力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等
原因,如不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业务发展、规范运作等造成较大影响的;(2)拟提交监事
会审议事项属于程序性或事务性事项,无需监事通过再通过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方式进行讨论的;(3)全体监事一致
同意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式的程序
为:董事会秘书将会议通知、议案、书面表决票及/或决议
文本等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参会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
议文本签署截止之日或之前将填妥的书面表决票及/或签署
后的决议文本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列明
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日之次日将表决结果通报
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
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
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或
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
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
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
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
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
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
情形后,监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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