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66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9 - 2024/10/30 2024/10/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69,846,2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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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9 - 2024/10/30 2024/10/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施章峰、施霞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税负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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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 话:0591-83815133
邮 箱:db600693@dongbai.com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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