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6 证券简称:普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9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 2024 年半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的股数为 105,330,575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5,330,575×0.19)/105,609,735≈0.1895(保留四位小数)。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95)÷
(1+0)=前收盘价格-0.1895。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19 元;对于持
股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税前人民币 0.1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17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
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
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1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0791797
特此公告。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