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21 22: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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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5    -       2024/10/28     2024/10/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为简化分红程序,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经2024年8
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9,114,9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64,599.1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5    -       2024/10/28     2024/10/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贤海、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王小丽、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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