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0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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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经营行为,
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
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
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
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审议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其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 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的,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披露并实施::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本章对于投资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 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七条所述
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七条所述规定;
  (三)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七条所述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项所述规定;
  (四) 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五)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第七条所述的规定。
  (六)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制度项下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第七条所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项下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使用第七条所述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注重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对外投资的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
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
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
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条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应当组建项目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
目的分析、研究,以及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实地考察,并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主
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
汇报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业务部门或人员在公司总经理的组织、协调与领导下具体
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署协议,以及实施其他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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