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泰医药: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20 1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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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247      证券简称:宣泰医药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
度中期分红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在公司当期盈利、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
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53,34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总数 4,336,109 股后的股本为 449,003,891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
计 11,225,097.2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 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49,003,891×0.025)÷453,340,000≈0.0248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48)÷(1+0)。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Finer Pharma Inc.、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宣亿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浦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待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25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819009-606
  电子邮箱:info@sinotph.com
  特此公告。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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