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 2024-048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符合半年度利润分配条件和分配计划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 2024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国电南瑞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35 元(含税)。如在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可参与利润分
配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回 购 股份 由 20,567,736 股 增至 22,853,964 股 , 可参 与 利润 分配股 份 数量 由
总 额 。 即以 8,009,970,114 股 ( 公 司实 施 权 益分派 股权 登记 日 登 记的 总 股本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81,345,965.39 元(含税),
占 2024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9.91%。2024 年上半年度,公
司就回购 A 股股份支付资金总额为 306,473,523.97 元(不含交易费用),与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合计 1,387,819,489.36 元,占 2024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51.23%。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009,970,114×0.135)÷8,032,824,078≈0.135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35 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1215 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公司按照 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关问题的通知》
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1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1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配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25-81087102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