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 青海华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10-18 2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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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
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
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
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并安排专人对咨询电话进行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避免对投
资者造成误导。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
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九条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
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业绩说明会,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总裁)
        、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说明业绩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
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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