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0-18 18:47: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
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
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4 年 10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出《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
江西路 5111 号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
明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
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数 192,796,96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4.7099%;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 616 人,代表股份数 10,049,18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2880%,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
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
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
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
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
                                   法律意见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各项议案。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从 灿: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大智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