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9 证券简称:宝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30,201,5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868,465.6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42 元(含税),派发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
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78 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78 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2 元,
扣税 0.0042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文件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代扣
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3561512
特此公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