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7 19: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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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3                证券简称:横店影视           公告编号:2024-033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1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34,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6,104,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金华恒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起前一日的
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2 元;股东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期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10%。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6751333
     特此公告。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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