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9 证券简称:豪悦护理 公告编号:2024-047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9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会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
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8.5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155,226,949 股,回购证券专
用账户的股份 1,975,266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占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 67.14%。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3,251,683×0.85)÷155,226,949=0.8392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392)÷(1+0)=前收盘价格-0.839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全部限售股股东、李志彪、朱威莉、李诗源、杭州希望众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6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范嘉琦
联系电话:0571-89190009
特此公告。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