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6 证券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24-044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87,555,556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8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7,559,111.2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睿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9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01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01 元。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东
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就已征税款和应交税款
的差额申请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65112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