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0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3 - 2024/10/24 2024/10/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6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2,335,7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093,429.64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3 - 2024/10/24 2024/10/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陈庆堂、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坤、何修明、林家兴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对个人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
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1-85628333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