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562 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
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
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
智谷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熔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7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7,269,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3.142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2,706,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642%。
投票的股东共计 66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4,563,17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6.97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4,629,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0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92,342,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9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9,702,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38%;反对3,963,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630%;弃权963,700股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62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77,60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965,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2832%;反对18,648,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0603%;弃权1,0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65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774,702,30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995,656票。
表决结果:选举俞熔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72,835,89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129,240票。
表决结果:选举郭美玲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73,214,56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07,912票。
表决结果:选举徐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72,820,35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113,707票。
表决结果:选举王晓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02,735,56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227,378票。
表决结果:选举杨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03,008,55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500,366票。
表决结果:选举朱超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794,659,1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2,084,761票。
表决结果:选举王海桐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75,492,97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2,786,326票。
表决结果:选举张西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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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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