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 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5 2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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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2014 年 1 月 23 日、2015 年 11 月 28 日、
日刊登了《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公告》。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计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 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 2008 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8 年 7 月实施,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
行卖出价(1 港币=0.89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因此 2008 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 5 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9 年 8 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90 元;对于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
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 港元=0.88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8 月 20 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根
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
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
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请尚未向我司补缴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
汇入我司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3003778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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