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098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
份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2 亿元,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数量为
份变动的公告》,鉴于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达到回购资金总金额下限,公司管理
层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回购期限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提
前届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从而造成本次权益
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权
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
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 1,138,847,874 股,扣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132,125,620×0.31)÷1,138,847,874≈0.31 元/股。
综上,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柯云峰、柯金龙、柯康保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 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689688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